主 席: |
各位同仁請就座,本席宣布開會。上次會議紀錄請自行參閱,如無意見即為認可。今日無人請假。今日議程:1、三讀議案第一讀會:宣讀提案交付審查。2、三讀議案第二讀會:審議市法規案。3、三讀議案第三讀會:審議市法規案。4、討論議案。5、報告事項。好,我們請林金結,召集人請,83冊,沒關係,那個請,來,總召。 |
黃議員俊哲: |
特別跟議長報告一下,是不是有個變更議程的提出?因為第2案是新北市新興建社會住宅跟公益出租人包租代管,以及我們興建社會住宅的重要的依據,其實局長也有私底下說拜託,他那個案很重要,對未來我們整個新北市來興辦這個社會住宅是很重要的,所以是不是我們變更議程把這個當成第1案先來討論?以上報告。 |
主 席: |
來,陳儀君。 |
陳議員儀君: |
我想都很重要,應該照現在的議程,我們第1案現在是這個電子煙跟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我覺得他會影響到青少年,我覺得這個是優先應該先審議的。 |
周議員勝考: |
快一點就好了,不要有意見就好了。 |
主 席: |
沒關係,我們現在審快一點,應該等一下就審到了,這個應該都很重要,好,我們那天有唸過,現在還要再唸嗎?不用,第二條,好,沒意見,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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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翻開第6頁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嗅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電子煙:指透過霧化器或相類似器具加熱電子煙液(彈)釋放煙霧,供人以類似吸食菸品之方式使用之裝置。
三、加熱式菸具:指由電熱式菸草產品、支撐器及充電器所組成或其他類似組合,透過加熱菸草產品產生菸霧,供人以類似吸食菸品之方式使用之裝置。
四、吸菸:指吸用、聞嗅使用或啟動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之行為。
審查意見:本條第四款「吸菸」之定義,因係參考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有關吸菸之規定,查該條款並無「聞嗅」之方式,爰刪除「聞嗅」二字,並配合修正第一款文字。
有沒有意見?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
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或以其 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電子煙:指透過霧化器或相類似器具加熱電子煙液(彈)釋放煙霧,供人以類似吸食菸品之方式使用之裝置。
三、加熱式菸具:指由電熱式菸草產品、支撐器及充電器所組成或其他類似組合,透過加熱菸草產品產生菸霧,供人以類似吸食菸品之方式使用之裝置。
四、吸菸:指吸用、使用或啟動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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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或持有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孕婦亦不得吸菸。
任何人不得提供未滿十八歲者下列物品:
一、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
二、使用於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之零組件。
三、可供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使用之物品。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來,要審那個,總召,來。 |
黃議員俊哲: |
謝謝議長,那個這幾條並沒有針對像菸害防制法一樣,有關於銷售、促銷等等都不得來做,所以是不是請衛生局補上有關於銷售、促銷等等的防制的辦法,然後還有罰則把他列進去?謝謝。 |
主 席: |
來,那個陳儀君,來。 |
陳議員儀君: |
我們前幾天國民黨團我們有提一個建議,在這第四條的部分呢?是不是可以加上一個......,第四條下面加上一個文字,就是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促銷或贊助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那是不是請這個法制這邊,看是要加入第四項,第四條,對不起,第四條,我們呼籲民進黨團總召說的,就是不得製造、販賣、輸入,那在這第四條裡面加入是剛好的。 |
主 席: |
好,林銘仁,來,要補充一下。 |
林議員銘仁: |
那個第四條儀君議員所提的就不得製造、輸入、販賣,然後因為這一條裡面因為加上一個任何人,這其實不是法律用詞了,因為我們法律對的就是一個我們的市政府的自治條例規範的範圍,本來就是人,所以任何人三個字應該是刪除掉,那我是不是請一下,請教一下,那個衛生局局長好不好? |
主 席: |
來,局長請。 |
陳局長潤秋: |
議座好。 |
林議員銘仁: |
好,那我們假如說加入了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促銷或贊助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這樣加進去的時候,有沒有什麼問題? |
陳局長潤秋: |
跟議座報告,這個部分因為另外還有母法,所以我們是希望說不要跟這個藥事法的這個有衝突,因為...... |
林議員銘仁: |
有沒有衝突呢? |
陳局長潤秋: |
就是如果說在......,因為本來在藥事法的第三十九條,他就有准許說有的菸他在早期電子煙他有宣稱療效,那他宣稱療效以後他可以跟藥事法申請用藥品或者是藥用品來進口,那進來了以後,如果藥事法那邊真的給他通過了以後呢?他就要照藥事法的這個規範,雖然從以前到現在從來沒有人申請,那我相信食藥署大概也不至於會同意,可是為了因為有這個藥事法,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把他這個就是未經取得藥品許可證或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電子煙跟加熱式菸具以及他的零組件,再加上各位議座所建議的就是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促銷跟贊助,這樣可以嗎? |
林議員銘仁: |
你有沒有那個具體的文字修正的稿? |
陳局長潤秋: |
就是未經取得藥品許可證或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電子煙、加熱式菸具及其零組件,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促銷或贊助。 |
林議員銘仁: |
那這樣子那個局長你考慮的是很周延,因為本來就是假如我們母法通過的時候,我們本來就不能跟他違背,那假如說我們只有加入這樣子的話,沒有加入局長剛才講的那一段詞的話,以後中央有修法的時候,我們還必須要再修一次,是不是這樣說? |
陳局長潤秋: |
是,就因為我們現實就會跟藥事法第三十九條...... |
林議員銘仁: |
好,那個局長所提的文字修正稿,本席是同意,是不是局長你把那個文字稿跟我們同......,加上去好不好? |
陳局長潤秋: |
好。 |
林議員銘仁: |
謝謝。 |
主 席: |
好,就加上去,文字修改,來,請。 |
陳議員儀君: |
我先問一下,我們電子煙的母法是什麼?是藥事法嗎?不是。 |
陳局長潤秋: |
跟...... |
陳議員儀君: |
是菸害防制法嗎? |
陳局長潤秋: |
跟議座報告,其實因為他原來就已經有,因為我們電子煙其實有三個法在管,那當然管的不夠好,我們今天才會提出自治條例,那一個是菸害防制法,您講的,另外一個就是我剛剛講的藥事法,那另外還有一個毒品防制法,那根據他裡面的...... |
陳議員儀君: |
對,三個法 。 |
陳局長潤秋: |
對。 |
陳議員儀君: |
好,再來,中央現在正在修正的不是這個藥事法,中央要管這個電子煙是什麼法?也是菸害防制法。 |
陳局長潤秋: |
菸害防制法,對。 |
陳議員儀君: |
對,再來我們今天會提出這第四條是因為我去查過了,中央的母法是在第四條放這一塊,好,再來,你其實在誤導我們,你現在講藥事法是沒有人去......,目前都沒有任何的電子煙是申請說他是有醫療可用的,對不對? |
陳局長潤秋: |
目前沒有人申請,但是在......,我先這樣講,我也贊成...... |
陳議員儀君: |
那我要跟所有的同事...... |
陳局長潤秋: |
他有這樣子的醫療的...... |
陳議員儀君: |
我得跟同事報告一件事,因為我們曾經在4月21日的時候,聽過這個電子煙他的危害,其實他是有化學藥品的,他是有化學藥品的。 |
陳局長潤秋: |
是。 |
陳議員儀君: |
如果你剛那樣講,那你就是誤導我們這些議員們說,對,以前將來電子煙是可以拿來做那個醫療使用,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千萬不要在這個地方加進去,不要誤導大家,現在這個全臺灣沒有一個是可以拿來做這個藥用......,這個醫療使用的,所以我反對把這一段加進來,以上。 |
陳局長潤秋: |
反對加上那個未經許可。 |
主 席: |
來,鄭宇恩。 |
鄭議員宇恩: |
謝謝主席,那其實有沒有未經許可這件事情,這個其實規定進來也沒有太大的差異,而且其實國外有很多期刊有在講說,為什麼會有這個藥品許可,未經許可或者是他有可能會涉及到醫療器材的關係,是因為在國外的一些學刊裡面,期刊裡面有講到說電子煙他有可能是一個戒菸的方式,我相信現在我們不鼓勵提倡抽菸,但是現場有抽菸的各局處首長,應該都有聽過電子煙有可能是可以戒菸,不確定他是不是真的有經過醫療證實,所以其實在各方面來講,雖然說國內沒有任何商家是用這個藥事法或是醫療器材去申請許可,但是這個東西我覺得建議上去呢?其實是比較完善的,而且這個建議文字也是衛生局草擬的,所以我不知道為什麼大家要反對這個衛生局長草擬的這樣子的一個建議文字?但如果衛生局草擬的建議文字大家要反對的話,都是由一個專業單位草擬的文字也要反對,那整本是都有疑慮了嗎?所以我是覺得說如果說衛生局有提供建議文字給黨團,那這個是如果是黨團大家也認為其實是可以的,那我是覺得就是照這個衛生局提供的建議文件,那你還要做修改的話,這個我怕會有未盡之事宜,所以我是建議說就是用未經取得藥品許可證,或者是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電子煙、加熱式菸具及其零組件,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促銷或贊助,這個文字本來就是衛生局建議的,我是覺得大家如果有共識的話,就不要改了,就照這個建議文字來通過,以上,謝謝。 |
陳局長潤秋: |
是不是可以請各位議座支持我們?因為其實這個部分我們真的是今天電子煙這個,我們是希望他真的能夠完全的禁止,這個部分是絕對不會有問題,那我們現在是參酌了各個法令,然後把他做最好的一個最後的這個wording,這個文字放在這裡,是不是可以再拜託議員,議座們支持? |
主 席: |
戴瑋姗。 |
戴議員瑋姗: |
議長,局長,我還蠻同意你剛剛的草案上面的修正文字,那因為在嘉義市他們的電子煙的這個自治條例裡面,其實跟您說的法規是一模一樣,當然也是排除藥事法目前的規定,然後在整個煙......,等於說在這個電子煙或者是相關的器物上面,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廣告或展示電子煙的相關器物,那當然在他們後續的條文裡面也會有相關的裁罰,那我覺得如果說別的這個縣市也有這樣訂的話,排除藥事法確實也是一個我們不要抵觸母法一個非常好的方式,所以我附議衛生局這邊,在條文上面的修訂,謝謝。 |
陳局長潤秋: |
那個...... |
戴議員瑋姗: |
謝謝。 |
林議員銘仁: |
議長,其實我想說我們這個案子,那個衛生局所提的,確實是有根據,因為像我們那個很多毒品,像嗎啡之類的,也可以在醫學來講他是藥物,但是一般來講是不能使用,用了以後會上癮,甚至於會喪命,但是在醫學上來講他是藥物,所以很多癌症末期他們還是會打這一類的東西,所以還是按照藥事法,按照局長的意思,本席跟議長這樣建議,是不是按照這樣子那個衛生局我們局長所提出來的這條文把他通過?謝謝。 |
主 席: |
來,儀君。 |
陳議員儀君: |
我想我會尊重大家,但我想要跟大家分享的是說,我們這個法,立法的對象是為了保護青少年,也就是說你講說有醫療效用的電子煙可以,你這樣講很多人會拿這句話再去跟那些年輕人說,這可能有醫療效果,我的意思就是說年輕人不會去求證,所以你在這裡立法從嚴,對我來講是比較好的事情,但是因為這是合議制,我也謝謝大家,今天就是大家一起同意就是我們不可以在我們新北市製造、銷售、販售、廣告,這我非常感謝大家,那如果說大家覺得說針對你們提的那些事情,就是你看很多人都會誤導,有被誤導,他們就會來說服你說,我以後要戒菸,所以我可能需要電子煙,你知道青少年是我們要保護的對象,你立法不再從嚴的話,他就會拿這個跟他講說,有那個可以讓你更舒服或什麼,所以我才是說......,我才會想說希望大家如果真的可以的話,我們都不要去講這個有醫療效果,以上,但是我尊重大家。 |
主 席: |
好,不然我們就照局長建議的。 |
陳局長潤秋: |
謝謝。 |
主 席: |
我們只有第一條,再加一條進去,加一項,好,就修正通過,謝謝。
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第四條 未經取得藥品許可證或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電子煙、加熱式菸具及其零組件,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促銷或贊助。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或持有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孕婦亦不得吸菸。
任何人不得提供未滿十八歲者下列物品:
一、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
二、使用於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之零組件。
三、可供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使用之物品。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
|
第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與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者,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本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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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議員金結: |
陳世榮,等一下,等一下。 |
主 席: |
來,陳世榮。 |
陳議員世榮: |
那個第五條因為這個是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那為了比較周延是不是在第五條前面,下列場所加個本市,修正為本市下列場所這樣比較明確? |
主 席: |
好,加文字修改。 |
陳局長潤秋: |
好,謝謝你。 |
主 席: |
加個本市,修正通過,好,繼續。
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第五條 本市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與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者,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本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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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人員往來必經之處。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如無意見照審查意見......,第六條加一個本市。 |
陳議員世榮: |
本市下列場所。 |
主 席: |
對,本市下列場所,好,修正通過。
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第六條 本市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人員往來必經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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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第八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條 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來,陳儀君。 |
陳議員儀君: |
這是根據剛剛第四條我們加入就是任何人不得販售、製造,然後銷售、廣告,那這個也要把這個罰則放進來,建議在這個第八條這邊增加第二項,就是違反剛剛我們說的就是在本市製造、販售、銷售、廣告等等的,就是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等文字。 |
陳局長潤秋: |
跟議座報告,那個罰則我們是不是......,對,要加到第七條。 |
主 席: |
沒有,一樣一到十這樣就可以了。 |
陳局長潤秋: |
我們是不是可以用一到十? |
主 席: |
這樣二就是變成說要......,就是一到十這樣就那個。 |
陳局長潤秋: |
就是起跳還是1萬元。 |
主 席: |
對。 |
陳議員儀君: |
就是那個我們要源頭管理,所以要罰更重,所以2萬元起。 |
陳局長潤秋: |
可是那個連廣告什麼都一起了。 |
陳議員儀君: |
一樣,對,一樣,就剛剛我們增加的那個條文,現在再增加罰則要比較重。 |
陳局長潤秋: |
我是想說希望議座能夠支持,因為他這個...... |
陳議員儀君: |
我支持,支持。 |
陳局長潤秋: |
就是...... |
陳議員儀君: |
但是我們希望罰則重一點。 |
主 席: |
來,王淑慧。 |
王議員淑慧: |
儀君的意見我是懂,他是要加重,但是很少說你依據哪一個的條文裡面有兩個不同的價碼,所以我是認為說,我是支持他,但是呢?不能直接在第八條第二款,那你這樣子有點亂,那個法制室主任是不是應該再另外八之一條還是怎樣?不然的話,哪有第八條有兩個不同的罰款的金額? |
陳局長潤秋: |
要單獨列要在第七條前面。 |
林議員金結: |
七之一。 |
王議員淑慧: |
他是直接2萬元以上,對吧? |
陳局長潤秋: |
因為我們剛才的是所有的這個因為製造、販售...... |
王議員淑慧: |
對,你講的都對。 |
陳局長潤秋: |
確實是大...... |
王議員淑慧: |
他要加碼。 |
陳局長潤秋: |
我知道,我...... |
王議員淑慧: |
那加碼不能加在同一條。 |
陳局長潤秋: |
對,議座,我是不是可以容我稍微講一下?就是加碼加到10萬元這個部分,我們也是覺得是可以,就是讓他最上限,可是底開始的話,是不是還是能夠用1萬元的這個起跳?因為剛才的那一個條文裡面,不是...... |
陳議員儀君: |
我知道,我知道,原本我們一開始的條文都是針對使用者,後來我們今天二讀我們是加入一個就是製造、販售,我們現在要源頭管理,使用者就是起跳是1萬元,那個我們要去罰那個賣他的人,製造的人,是不是要重一點?我們就2萬元,那照罰則上5倍,2萬元到10萬元,那我想就是淑慧議員在幫我說的是,我們雖然沒有辦法在同一個,我們是之一或是第七條,是麻煩那個法制這邊去調整,因為其實剛剛在第四條我加進來的時候,你們是要整個後退呢?還是怎麼樣?這個剛剛沒有處理到,是不是請...... |
主 席: |
賣的應該要重一點是沒有錯。 |
陳局長潤秋: |
對,可是因為這個販賣...... |
主 席: |
這條文看這是要怎麼改?在同一條裡面。 |
陳局長潤秋: |
就是因為販賣的這個部分...... |
主 席: |
沒關係,局長你解釋好了,你解釋好了。 |
陳局長潤秋: |
有一些是小攤子。 |
林議員金結: |
販賣跟製造不同。 |
陳局長潤秋: |
但是他在同一條裡面。 |
主 席: |
在同一條裡面。 |
陳局長潤秋: |
就是因為販賣部分,有些是小攤子,他在同一條裡面,所以本來是希望是說,議座我們是把5萬元提高1倍,提高到10萬元,但是底的這個1萬元我們是不是還是以1萬元開始?因為這個我們就有裁量權,那個5倍的那個因為其他,參考其他縣市,他們也有1萬元到10萬元的這個罰則,就是他這個range是可以的。 |
吳局長宗憲: |
這個...... |
主 席: |
來,局長請講。 |
吳局長宗憲: |
這個其實其他縣市通過......,他們的自治條例也是1萬元到10萬元,那當時其實也有考量說是不是2萬元,但是其實2萬元對那個民眾的負擔可能比較重。 |
陳局長潤秋: |
對,因為他製造沒有分開,是同一條。 |
吳局長宗憲: |
對。 |
陳局長潤秋: |
這個真的是不能製造,所以就給我們行政裁量好不好?對,這個部分是不是......,那另外就是剛才議座所講的這個部分,我們就是把他單獨一條罰則,如果是就是放在第七條,然後我們原來的......,跟議座報告一下,我們是不是就把那個罰則,就是剛才新增的第四條第一項,那這個部分呢?如果有違反的話,我們就是1萬元到10萬元,那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然後原來的第七條就往下變成第八,第八條就往下變成第九,我們就是增加一條,這樣可以嗎? |
林議員金結: |
增加一條,罰則不同,不可能在同一條裡面。 |
主 席: |
來,戴瑋姗。 |
戴議員瑋姗: |
議長,我在想除了按次處罰之外,我可不可以再加上一個部分,就是命其歇業,得命其歇業?除了按次處罰之外,我希望可以加重,我很贊成儀君議員的意思,就是說製造、販賣的人實在是很可惡,我覺得加重處罰都還不夠。 |
陳局長潤秋: |
跟議座報告,因為他這個真的是剛才我們講的,販賣...... |
主 席: |
販賣。 |
陳局長潤秋: |
然後還有展示,還有廣告這些都在同一條,那這製造、販賣這個部分,因為他根本就不能夠進來,所以呢?這個令其歇業我們自己是覺得沒有什麼...... |
戴議員瑋姗: |
但是會有販賣跟廣告的事實。 |
陳局長潤秋: |
但是......,對,因為販售的這個部分...... |
主 席: |
他本來就不能賣。 |
戴議員瑋姗: |
所以會有很多的實體店,局長,你也知道你現在沒有辦法好好的罰他,就是因為一次只能罰1,000元,現在是以菸品的形狀做為裁罰的標的,所以一次就罰1,000元,你的稽查員去到店裡還會被羞辱說,長官我來交保護費了,給你1,000元趕快開一開,趕快離開,所以你看衛生局這麼的沒有尊嚴,我相信這樣子的業者真的是罰不怕,1,000元是罰不怕的,我認為2萬元其實也是罰不怕,所以我認為除了按次處罰之外,還要加上一個得命其歇業,也就是他太惡劣的時候,你要有一個更大的力量去裁處,不然菸品的利潤是很大的,說實在,罰多少錢我認為都不怕,不然菸害防制法隨隨便便一個條文就是500萬元起跳,你覺得菸商會怕嗎?不會,對不對? |
陳局長潤秋: |
不過這個部分,因為他還是有一些......,因為我們現在在做菸害防制,那有一些他的販賣呢?其實他也是小的店,然後他有一些其他的這個連帶的,所以在這邊馬上就令其歇業這個部分...... |
戴議員瑋姗: |
因為你還是會有裁量權。 |
陳局長潤秋: |
因為他在同一個條文內。 |
戴議員瑋姗: |
所以剛剛儀君議員也給你裁量權,給你2萬元到10萬元,或你剛剛說1萬元到10萬元。 |
陳局長潤秋: |
可是如果這樣寫下去就沒有裁量權。 |
戴議員瑋姗: |
那等於說你這些裁罰,錢都罰完了之後,他還是不聽,你還是要有一個勒令停業的手段,我認為會比較恰當,而且嘉義市的自治條例也是這樣訂定的,有別的縣市做為先例,局長,我覺得你可以大力的,不用害怕就給他訂下去。 |
吳局長宗憲: |
得的話,應該是可以,應該沒有......,看執行上有沒有問題。 |
陳局長潤秋: |
議座,那我們就用得。 |
戴議員瑋姗: |
好,得,用得,可以嗎?儀君議員。 |
陳議員儀君: |
用得,可以。 |
戴議員瑋姗: |
好,得勒令歇業。 |
陳局長潤秋: |
得,是。 |
戴議員瑋姗: |
好,謝謝局長。 |
主 席: |
加一條就是文字修改,1萬元到10萬元,得勒令歇業。 |
戴議員瑋姗: |
是。 |
陳局長潤秋: |
就針對剛才的那一條。 |
主 席: |
加一條,來,那個。 |
王議員淑慧: |
我不是反對,但是我覺得得令歇業,真的是軟軟的,你不如就應立即停業,我是更狠。 |
陳局長潤秋: |
我也是很想。 |
王議員淑慧: |
再勸不聽,槍斃。 |
陳局長潤秋: |
真的...... |
王議員淑慧: |
看怎麼樣? |
陳局長潤秋: |
還是得。 |
王議員淑慧: |
因為你得勒令歇業,真的是很軟,在法律上的用詞,有等於沒有,而且那個會偷賣的,根本就沒有營業執照我跟你講,沒有在怕的,沒有在遵守的。 |
林議員金結: |
令限期改善...... |
王議員淑慧: |
連店都沒有。 |
陳局長潤秋: |
還是請各位議座支持,這給我們一些裁量權,因為他這個真的有不同的狀況。 |
主 席: |
來,李坤城李議員。 |
陳局長潤秋: |
第四條第一項。 |
李議員坤城: |
謝謝議長,那請教一下兩位局長,那如果剛剛所加的這一條就是不准販賣這一個通過之後,我們現在看到其實在我們板橋就很多,現在實體店,那是不是可以馬上就要去取締? |
陳局長潤秋: |
是。 |
李議員坤城: |
馬上就會取締。 |
陳局長潤秋: |
是。 |
李議員坤城: |
那網路上的呢? |
陳局長潤秋: |
網路上的我們也會查。 |
李議員坤城: |
網路上也會查。 |
陳局長潤秋: |
就是......,對。 |
李議員坤城: |
因為現在網路上也很多,那網路上你們要怎麼查? |
陳局長潤秋: |
其實跟議座報告,剛才議座們有講了,就是現在我們查到了,那我們只能夠用菸品形狀,所以他們現在已經越來越做的不像菸品形狀了,所以我們在裁罰他的時候,我們的依據就有問題。 |
李議員坤城: |
不是,他只要是這個電子煙或是加熱菸都是符合,都是在我們這些條例裡面。 |
陳局長潤秋: |
那現在已經過了,對,已經過了這個電子煙以後,我們就可以根據我們的這個自治條例。 |
李議員坤城: |
對,因為其實就是...... |
陳局長潤秋: |
那他如果是在我們的室內的話...... |
李議員坤城: |
市面上有很多這一種電子煙、加熱菸。 |
陳局長潤秋: |
就沒有問題,就可以查。 |
李議員坤城: |
那大家就是大家以前就是就看過就算了,好像也拿他們沒辦法,那今天我們這自治條例通過之後,只要是在實體或是在這個網路上販賣的,你們都可以去抓,而且最重可以勒令他們停業。 |
陳局長潤秋: |
對,就是得勒令停業。 |
李議員坤城: |
是不是? |
陳局長潤秋: |
是。 |
李議員坤城: |
那網路...... |
陳局長潤秋: |
那但是我們就是...... |
李議員坤城: |
那網路上是只要有檢舉就去抓。 |
陳局長潤秋: |
對,有檢舉我們就要去抓。 |
李議員坤城: |
那實體面呢?是有檢舉就去抓,還是你們有看到就去抓? |
陳局長潤秋: |
實體面這邊我們自己會定期、不定期稽查,那當然有人檢舉我們就會立刻去看去查。 |
李議員坤城: |
對,所以這一條下去,我覺得有嚇阻的作用。 |
主 席: |
沒有,那個局長、我們所有議員同仁,你說的都是事實的事情,這電子煙這化學的東西隨便亂做,生意人要賺錢,胡亂添加,吃下去有的人一下子就倒了,對不對?所以這很嚴重的東西,一定要嚇阻我們就一定要嚇阻,對不對?這個是很嚴重的東西,來,鄭宇恩。 |
鄭議員宇恩: |
主席,我想請教一下,現在很多企業都是裁罰之前,自己趕快停業,那這樣子怎麼辦? |
主 席: |
什麼? |
鄭議員宇恩: |
他在你裁罰開下來之前,他馬上歇業,他馬上停業,你裁罰的對象是誰?我想請教一下,這個問題要怎麼解決? |
陳局長潤秋: |
他如果自己已經停業,當然我不可能勒令他停業,但是我可以處罰他的這個剛才我們寫的這個罰鍰。 |
鄭議員宇恩: |
負責人,公司負責人。 |
陳局長潤秋: |
對,我們還是可以處罰。 |
鄭議員宇恩: |
對,所以...... |
陳局長潤秋: |
而且這個罰款真的是已經比現在菸害防制法高。 |
鄭議員宇恩: |
對,我是覺得說有沒有歇業,有沒有停業,這個那些企業比我們還要精,所以我會覺得說這個部分留給這個衛生局自行去斟酌...... |
主 席: |
沒有,大家...... |
鄭議員宇恩: |
因為他在罰之前,他自己歇業了,根本就......,根本沒有......,他根本不......,他......,你叫他勒令停業,他受到罰款之前他再換個公司名稱再登記再營業也是可以,所以我是覺得這個部分留給衛生局自行斟酌,以上。 |
陳局長潤秋: |
謝謝。 |
主 席: |
好,得按次處罰或勒令歇業,勒令停業,來,儀君,洪佳君。 |
洪議員佳君: |
謝謝,我想在議長做成決議之前,我們還是要再次強調,為什麼不但強調要加重,而且要用那個應而不是得?因為我們看到有太多真的不肖的廠商實在非常非常的狡猾,我們如果......,人家說亂世用重典,這個部分真的應該要重一點,那為什麼呢?因為我們也透過很多的一個簡報,相關的資料發現這個電子煙對於青少年的危害,還有對人體的一個危害,他不止是會爆炸,不止會產生有毒物質,很多的這樣的一個危害超乎我們的想像,當你看到這樣一個資料的時候,你真的會備感震撼,所以我在這邊也是再次強調應該要放,加重,而用應這個樣一個字眼,以上,應立即停業以上,謝謝。 |
陳局長潤秋: |
我們還是......,還是給我們一些裁量權。 |
主 席: |
好。 |
陳局長潤秋: |
謝謝,謝謝議座,感謝議座是不是還是給我們一些裁量權?這個部分,謝謝。 |
主 席: |
那個勒不是那個勒,不是這個。 |
林議員金結: |
得令其停業。 |
主 席: |
來,那個。 |
林議員銘仁: |
那個局長,局長,我請教你一下,你那個網路販售的時候,你抓的是販售的話,他網路販售有可能在其他縣市,甚至於在國外,那你怎麼去勒令他停業?怎麼去處理? |
陳局長潤秋: |
議座,這個部分確實是有困難,因為這是我們地方的自治條例,我們就是只能管在我們新北市。 |
林議員銘仁: |
對,所以那你要怎麼處理? |
陳局長潤秋: |
如果他是在另外別的縣市,別的縣市他有通過自治條例的話,我們就可以移給他。 |
林議員銘仁: |
那假如說他是在網路販售對不對?然後他又在其他縣市,然後他那邊合法,那你怎麼去罰他呢? |
吳局長宗憲: |
議員,這個部分除非有中央統一的法令,那其實就管轄權的部分來說,網路上面本來是沒有管轄權的問題,這個是以中央法令來說,那如果是地方的話,在他轄、他縣市如果寄來給我們,那如果他的縣市有相關法令規定,我們會移給他們處理。 |
林議員銘仁: |
那我們可不可以查到他,我們新北市市民跟他買賣的紀錄或是說有沒有辦法查到?假如說他是賣給我們新北市民就構成新北市自治條例的管轄權了。 |
吳局長宗憲: |
以我對於現......,以我對現在的了解,就是他們的網路商由縣市政府發文去跟他要,他不會理我們,通常會用檢方的名義去要,他才會給。 |
林議員銘仁: |
所以還是有執行上的一個極限。 |
吳局長宗憲: |
這個一定會有執行上的極限,除非是中央法令統一規定。 |
林議員銘仁: |
對,所以這是有個執行上的極限。 |
吳局長宗憲: |
是。 |
林議員銘仁: |
另外網路上你叫他停業,停業的話,那你如何叫他網路停業呢? |
吳局長宗憲: |
網路上的,除非我們能夠知道...... |
林議員銘仁: |
對,因為他明天換一個名字就可以去繼續賣,根本沒有......,這個執行......,因為我是支持得勒令停業,為什麼要得令?因為你今天得......,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假如說你今天要應停業的話,就沒有按次處罰,就一次就停業了,停業就是處罰的一個項目。 |
吳局長宗憲: |
是。 |
林議員銘仁: |
停業就是處罰的一個項目,那假如說那你今天沒有不是你......,就沒有按次的問題,所以這本身好像文字上是不是有一點點衝突?請教一下,我們的法制局局長,這樣子是不是有一點衝突? |
吳局長宗憲: |
文字上有衝突,報告議員,這文字上為什麼會有衝突?我不太能理解。 |
林議員銘仁: |
可以吧? |
吳局長宗憲: |
什麼意思? |
林議員銘仁: |
可以執行嗎? |
吳局長宗憲: |
我不清楚,我覺得議...... |
林議員銘仁: |
你就按次處罰,那你應停業,你抓到就應該停業,那後續怎麼按次處罰? |
吳局長宗憲: |
不是,停業的話,當然就沒有按次處罰的問題。 |
林議員銘仁: |
對,所以兩個...... |
吳局長宗憲: |
對。 |
林議員銘仁: |
所以我才說兩......,應停業跟那個得停業,得停業當然是按次處罰,所以得停業。 |
吳局長宗憲: |
是。 |
林議員銘仁: |
那應停業就抓到的話,就應停業,沒有什麼按次處罰的問題。 |
吳局長宗憲: |
是。 |
林議員銘仁: |
就一次就給他死了。 |
吳局長宗憲: |
當然,當然。 |
林議員銘仁: |
是不是這樣講? |
吳局長宗憲: |
是。 |
林議員銘仁: |
所以兩個文字是有一點不一樣的。 |
吳局長宗憲: |
是,對。 |
林議員銘仁: |
謝謝。 |
主 席: |
好。 |
陳局長潤秋: |
謝謝。 |
主 席: |
文字修改,來,李坤城。 |
李議員坤城: |
不好意思,我再請教一下,這邊有提到說令其改善是什麼意思?這個你要他改善什麼? |
陳局長潤秋: |
對,有一些部分是就像......,譬如說...... |
李議員坤城: |
我們就是不准他賣,也不准他宣傳,那你要他改善什麼?文字上寫的比較好看一點嗎? |
吳局長宗憲: |
他不一定是專門賣,他有可能只是兼賣。 |
陳局長潤秋: |
因為他......,對,就是說他如果是......,譬如說像販賣這樣子的話,他如果是自己有認知上的問題,或者是他是兼賣一個他自己不了解的部分,或者他的展示,他有一些他可能......,因為我們現在目前在做,很多他都是在邊緣,有一些...... |
李議員坤城: |
不是,他今天賣的東西他一定知道,他不可能他不知道說他賣的東西是電子煙,或是加熱菸,所以我不曉得說這個語意上面,這個令其改善的意思是什麼意思?就實際上,局長,法制局局長,這是什麼意思呢?要他改善什麼? |
吳局長宗憲: |
現在是這樣就是說,因為電子煙的販賣,他不一定是從專門店,他可能是一個小雜貨店在賣,那有沒有...... |
李議員坤城: |
小雜貨店在賣? |
吳局長宗憲: |
有可能,現在甚至連網路上個體戶他都在賣電子煙,那有時候他一間雜貨店我們會不會說只查到一個電子煙,我就要求你停業,似乎這樣子的手段,我覺得會超過比例原則。 |
李議員坤城: |
不太可能是什麼一個小雜貨店,你說雜貨店在賣電子煙嗎? |
吳局長宗憲: |
這個不無可能,是不無可能。 |
李議員坤城: |
那所以你的意思,那好,那就是說......,可是他賣的東西是電子煙,我們也是叫他不要賣電子煙,我們也不會叫他整個雜貨店全部都停業對不對? |
吳局長宗憲: |
對。 |
李議員坤城: |
對,所以我的意思就是說,語意上面令其改善的改善是指什麼? |
吳局長宗憲: |
因為就...... |
李議員坤城: |
如果我們的立法的這個目的就是說,希望你不要宣傳,你也不要去販賣,那就......,所以我的意思就是說,如果是這樣子的立法目的的話,那我們叫他改善什麼東西呢?因為如果是違反這個規定,我們就是要處罰,對不對?而且就是按次處罰或是勒令停業,改善什麼? |
吳局長宗憲: |
就改善的部分,我覺得就是禁止,請他販賣項目裡面不要再摻有電子煙這個項目。 |
李議員坤城: |
對,那他如果是就是賣電子煙呢?你要他改善什麼? |
吳局長宗憲: |
你是就那一個行為是不是? |
李議員坤城: |
沒有,我這家店就是賣電子煙,就是賣加熱菸,那你要叫我改善什麼?我的意思就是說,這個會不會造成語意上的不清楚,你到底要叫他改善什麼東西?改好一點,不要被我抓到,還是怎麼樣? |
吳局長宗憲: |
這當然不可能。 |
李議員坤城: |
對,所以...... |
吳局長宗憲: |
就...... |
李議員坤城: |
所以我才覺得說,這個是有問題的。 |
吳局長宗憲: |
議座,因為我們的職業登記證上面會有寫我們的項目。 |
李議員坤城: |
不是,職業登記證...... |
吳局長宗憲: |
項目一定不會有電子煙三個字。 |
李議員坤城: |
他這個怎麼可能拿到職業登記證? |
吳局長宗憲: |
對,他不會有,所以他一定是販賣的東西,裡面某一項可能是電子煙,那我們是要求他就這個行為去改善。 |
李議員坤城: |
現在在賣電子煙的,有哪一家有這個登記證的? |
吳局長宗憲: |
沒有,他們登記證,他一定不是那個項目。 |
李議員坤城: |
對。 |
吳局長宗憲: |
一定不可能是。 |
李議員坤城: |
不是,你們考慮一下,我的意思說你到底要他改善什麼東西?如果我們立法目的就是說你就是不准賣,抓到我就是罰你錢,甚至就是要讓你停業的話,到底要改善什麼? |
吳局長宗憲: |
好。 |
主 席: |
對,要怎麼改善?楊春妹。 |
楊議員春妹: |
我想請教一下,法制局局長跟那個衛生局局長,這個東西加熱菸跟電子煙,我們先取得一個共識,他是不是危害我們小孩子的身體? |
陳局長潤秋: |
是。 |
楊議員春妹: |
是,那為什麼不能用2萬元到10萬元?為什麼要跟進臺北市或其他縣市一樣的罰則? |
陳局長潤秋: |
跟...... |
楊議員春妹: |
我們403萬的人口,相形之下我們小朋友也多。 |
陳局長潤秋: |
是,我跟議座報告,其實因為這個...... |
楊議員春妹: |
你一直跟我講說要尊重你們裁量權,你有沒有尊重我們市民的健康? |
陳局長潤秋: |
這個部分我們其實今天這整個就是要維護市民的健康。 |
楊議員春妹: |
是。 |
陳局長潤秋: |
但是在每一個......,像我們菸害防制法我們處罰的這麼多年裡面,他其實是有各式各樣不同的狀況,所以呢? |
楊議員春妹: |
來,我再跟你講一下,來,那個法制局局長最清楚,廢除死刑是一個手段而已,今天也是一樣一個手段,如果我們沒有用這個手段,事情會更嚴重,剛剛衛生局講過了,我們就是為了身體健康,因為這都是青少年,第二個既然你們說要改善,你們要講清楚,是不是現在合法的像超商,他不知道這加熱菸有危害的,他們要下架,是針對這個東西是叫他下架,以後不准賣,是不是這樣的意思?你的改善意思是不是這樣子? |
吳局長宗憲: |
對,我們的意思是這樣。 |
楊議員春妹: |
所以你要講清楚,不然你所謂的改善是什麼意思?另外的,既然這個加熱菸是違......,有毒的,違法的,我們為什麼不能用應,為什麼一定要用得呢?還有考慮的餘地嗎? |
吳局長宗憲: |
沒有,這個部分剛剛我們考量到就是他如果是專賣店...... |
楊議員春妹: |
我能不能這樣懷疑你們,我能不能這樣懷疑,可能不得體,你們是擔心怕影響到這些店家嗎? |
陳局長潤秋: |
不是,因為他有...... |
楊議員春妹: |
是不是這樣子? |
吳局長宗憲: |
不是,我覺得法律有一個比例原則的...... |
楊議員春妹: |
我知道比例原則,但是我們的人口數403萬的人口的小孩子更重要,法律的比例原則,但是如果攸關人民的生命財產,你法律原則就不見得是應該的,所以本席一樣,跟其他同仁一樣,你這個地方就要告訴我們,你們限期改善是針對什麼的限期改善?那另外一個就是應,應勒令歇業,勒令停業,應,為了我們新北市的小朋友,這個東西是不容妥協的,以上。 |
主 席: |
陳世榮。 |
陳議員世榮: |
那個第七條我們加了一個罰則的部分,得按次處罰或勒令停業,因我們前面是有製造跟販賣,你製造是用勒令停工,販賣是停止營業,應該把他弄清楚,你停業不是包括停工跟營業,對不對?所以應該是勒令停工。 |
吳局長宗憲: |
頓號停業這樣子。 |
陳局長潤秋: |
頓號停業。 |
陳議員世榮: |
頓號停止營業才對,這樣子用詞比較精確好不好? |
主 席: |
國春有要...... |
林議員國春: |
8號林國春第一次發言,其實他是行為犯,那法制局局長你既然是行為犯的話,這個法律法條已經很具體很明確,那你像這個行為犯其實沒有勒令改善的空間,因為你已經罰了錢,那已經罰了錢的話,你說逾期未改善,你說行為犯這個沒有辦法說改善什麼?這不是說矯正,他沒辦法矯正,那既然我們罰的話,我覺得是說令期,並令限期改善,這個是贅字,因為你行為犯,每次去稽查他到他有電子煙就是罰了,因為沒有勸導的空間,是不是?所以這個沒有令期改善的餘地,所以這個這幾個字我覺得是應該沒有必要的,大家討論一下,因為是行為犯,對不對? |
主 席: |
令期改善,好,周雅玲,不好意思。 |
周議員雅玲: |
謝謝,謝謝主席,局長,還有我們法制局局長,我想我們立法除了要清楚之外,最主要也是要從嚴,因為針對電子煙的部分,這個沒有模稜兩可,行就行,不行就不行,那局長剛剛好幾次針對議員同仁的回答,都是說幫我們市民健康做最大的把關,嚴格的把關,你嚴格把關的立法,如果是這樣子的話,就背道而馳了,而且沒有符合剛剛局長您所說的把關,可以嗎?我們所謂立法從嚴,我們的執法才有辦法有所依據,如果這樣子的一個立法標準出來情況之下,相對的也會跟著橫生很多後續的問題出來,因為他有模糊的空間,因為他不夠明確,他不夠清楚,而且我相信在未來我們執法的人員,他也才比較有更明確的依據,沒有所謂的行政裁量,因為這是很明確的,行就行,不行就不行,沒有可以或不可以這樣子的一個區別性,可以嗎?局長,如果針對這樣子的文字,如果有模糊空間,我相信就不適合今天送到議會來討論這樣子了,因為這個沒有裁量權的問題,好不好?以上,謝謝。 |
主 席: |
好,現在那個限期改善,不然那幾個字......,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對,屆期未改善者,這樣可以嗎?沒關係,這樣好嗎?局長,這樣好了,大家都這樣。 |
陳局長潤秋: |
尊重各位議員的意見。 |
主 席: |
好,那文字改善通過,繼續,好了,繼續,好了,來那個,怎麼了?有,有在...... |
白議員珮茹: |
議長,我是覺得說不管是吸菸、吸電子煙、吸加熱菸,都是不好的行為,所以我覺得如果要罰錢,就是應該要都一致,就是如果罰1萬元就1萬元,2萬元就2萬元,罰幾萬元我都沒有意見,但是我覺得不管吸菸、吸電子煙,這些罰則應該是一致的,不是說吸菸就比較不嚴重,吸電子煙就......,不是吸電子煙比較嚴重,吸菸不嚴重,這些都很嚴重,最好大家都不要吸,所以我覺得這些罰則應該要一致,就以上的一點建議。 |
主 席: |
不是,吸菸沒有罰則,吸菸沒有罰則,電子煙才有罰則。 |
陳局長潤秋: |
跟議座報告,18歲的,如果是18歲以下的有吸菸的狀況的話,是跟母法吸菸是一樣...... |
主 席: |
吸菸就只有規定不能...... |
陳局長潤秋: |
吸電子煙跟吸菸,我們這邊是一樣的罰則,謝謝議座,就是孩子們必須要接受戒菸教育,等一下在下面的這個條文有。 |
主 席: |
對,不得...... |
陳局長潤秋: |
如果沒有接受戒菸教育的話,要罰2,000元到1萬元。 |
主 席: |
不得吸菸的場所才有罰,他這個是不同的,好,來,繼續,來。 |
陳局長潤秋: |
謝謝。 |
李議員坤城: |
那個什麼規定者,後面是用頓號還是逗號? |
陳局長潤秋: |
逗號,逗號。 |
吳局長宗憲: |
逗號才對。 |
李議員坤城: |
逗號,好,那就是這樣子,應該是逗號。 |
陳局長潤秋: |
謝謝。 |
主 席: |
好了,不然先休息吃點心。 |
休 息: |
16時10分~16時42分 |
主 席: |
好,林金結召集人請,現在第八條。 |
陳局長潤秋: |
跟各位議員報告一下,剛才我們的第七條,那這個部分因為在實際的執行面上面,我們還是要有令其限期改善,那屆期未改善者我們才按......,我們得按次處罰或勒令停、工停業,希望各位議座能夠支持,因為最主要其實我們在發現他有這個違法製作、販賣這些,還有廣告的時候,當場我們其實這一次行為我們就會罰,所以得處這個1萬元到10萬元,那但是我們要限期改善,譬如說他有一個廣告招牌,那我們就希望他能夠在譬如說看招牌的大小、狀況,那在多久內必須要拆除,那這個就是限期改善,那然後如果沒有拆除的話,我們會再按次處罰,就是再處罰他,那或者他這個沒有好好的改善的時候,就勒令停業這樣子,停工,類似像這樣子狀況,所以希望各位議座能夠支持。 |
主 席: |
來,陳文治。 |
陳議員文治: |
不好意思,這個議事程序上,因為我剛剛沒有審到,你回到第四條一項,我們新訂的這個好不好?因為......,請教局長,我們這一條這個自治條例主要保護的法意是因為對於新型的菸具,包括加熱菸、電子煙,我們對他的......,我們市政府對他的這個看待評價,他應該等同於一般菸,所以我們要在保護這個未滿18歲的這個未成年人,也不得吸食這些東西,或者孕婦,那我覺得當然這個是要......,這個法意,這個核心的法意當然這個是必須要支持,那但是你如果第四條這樣訂的話,會造成說那我滿18歲當然就不規範,但我滿18歲人他在目前的法律架構,他有權選擇他要不要抽菸,那你在新北市禁止販賣、輸入、製造等等,那表示新北市這些菸都不能賣,那滿18歲的呢?你是希望他繼續去選擇傳統的菸去買,比較方便對不對?因為新北市買不到,結果你在保護什麼?保護這個紙菸商的利益,當然我覺得局長你的本意不是這樣子,那如果這樣訂起來的話,會變成這樣子,在新北市吸菸的人,你就要選擇吸這種傳統菸的人比較方便,因為買的到,你要吸電子煙、加熱菸,不好意思,你買不到,不方便,讓這些要抽菸的人回流來抽這個嗎?是不是?所以當然這個議會已經審過,我只是提醒這個局長,你要好好想一下,是不是這樣訂的結果,政策結果會造成,反正吸加熱菸、吸電子煙不方便,不然大家都來吸傳統菸最好,這個是不是要這政策上的後果,你是不是要稍微思考一下? |
陳局長潤秋: |
謝謝議座的提醒,那其實在我們衛生局的立場,我們菸害防制法的立場,是真的希望大家都不要抽菸,那電子煙的危害真的很厲害,所以...... |
主 席: |
好,這個剛才這個案就過了,我看不要再講了。 |
陳局長潤秋: |
謝謝。 |
主 席: |
來。 |
陳局長潤秋: |
感謝。 |
主 席: |
剛才改那一條,剛才那個第七條,就文字修改,第七條文字修改,增訂。
大會決議:本條新增。
第七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或勒令停工、停業。 |
陳局長潤秋: |
謝謝。 |
主 席: |
好,本來第七條改第八條,來,繼續。
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第八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
第九條 未滿十八歲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 |
林議員金結: |
第八條改第九條,把原來的第八條要改第九條。 |
陳局長潤秋: |
這是原來的第七條,改成第八條。 |
主 席: |
第八條 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如無意見照審查意見通過,好,第八條改第九條。 |
陳局長潤秋: |
修改到第九條,條次修改。 |
主 席: |
第二項改第三項,第三項改第四項。 |
林議員金結: |
因為這個前面的項次有修正,變成二變三。 |
主 席: |
文字修改。 |
林議員金結: |
三變四。 |
主 席: |
好,繼續。
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第九 條 違反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條 未滿十八歲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第一項之父母或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使未滿十八歲者接受戒菸教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審查意見: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係對於無正當理由而未出席戒菸教育者,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惟依行政罰法第九條規定之受裁罰者須具責任能力,故對未具完全責任能力之人,僅處罰其法定代理人。爰參考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酌予修正。
好,如無意見照審查意見通過。 |
林議員金結: |
條次修正。 |
主 席: |
條次改第十條。
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第 十 條 未滿十八歲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
林議員金結: |
第十條。 |
主 席: |
好,繼續。
第十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如無意見照審查意見通過。 |
林議員金結: |
條次還要再修正,變十一條。 |
主 席: |
好,第十條改十一條。
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第 十一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如無意見照審查意見通過。 |
林議員金結: |
條次修正第十二條。 |
主 席: |
好,改第十二條,來,繼續,來,李坤城。 |
李議員坤城: |
謝謝議長,請教一下,今天應該會順利三讀,那如果這樣子的話,按照這個自治條例的話,大概你們會多久準備時間要公布? |
陳局長潤秋: |
我們大概會準備三個月後就公布實施。 |
李議員坤城: |
三個月之後是不是?好,OK,謝謝。 |
陳局長潤秋: |
謝謝。 |
主 席: |
來,繼續。 |
林議員金結: |
那我們就比臺北市還要快。 |
主 席: |
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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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第93冊
請翻開第1頁
第5次臨時會
三讀議案
第1案
案 由:為制定「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提請審議。
審查意見:名稱、第1條、第2條、第4條至第9條照案通過;第3條修正通過。
如無意見照審查意見......,好,我們逐條審查,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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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翻開第5頁
名稱:
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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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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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於新北市興辦本法第三條之社會住宅(以下簡稱社會住宅)或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以下簡稱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其地價稅或房屋稅之優惠,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規有較本自治條例更優惠者,適用最優惠之規定。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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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其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優惠標準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興辦者,地價稅及房屋稅全免。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者,減徵應納地價稅百分之八十及房屋稅稅率減徵為百分之一點二。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現在第四條是第三條是不是?第四條是第三條,如無意見照審查意見通過,他沒有三條,他這邊就沒有第三條,這裡只有第四條。 |
林議員金結: |
這裡沒有。 |
主 席: |
第三條這裡沒有寫,什麼?漏了一頁,你這本沒有第三條。 |
林議員金結: |
不然休息一下。 |
主 席: |
什麼?你們有,我這本怎麼沒有? |
林議員金結: |
我們這裡也沒有,我們台上的這裡都沒有,我說奇怪。 |
主 席: |
現在是第......,好,他那裡沒有,沒有這一條。 |
林議員金結: |
我看一下,我看第三條修正我唸,這沒有,奇怪,修正呢?奇怪。 |
主 席: |
召集人沒有。 |
林議員金結: |
我這邊沒有,對。 |
主 席: |
第三條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其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優惠標準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興辦者,地價稅及房屋稅全免。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者,減徵應納地價稅百分之八十及房屋稅稅率減徵為百分之一點二。
審查意見:序文中之「標準」一詞,係為規範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計算方式,為免與自治規則名稱混淆,並與授權依據用詞相符,爰將「標準」修正為「基準」。
審查意見......,來,那個王議員請。 |
王議員淑慧: |
請問一下,這個是不是用於我們現在這個行政法人裡面,之前的這個包租代管前面的,在行政法人成立之前的包租代管,這個要怎麼樣的合併?這個我們因為這種包租代管,老闆太多個,對。 |
李局長泰興: |
這個條例通過之後,這個只要是包租代管業者就全部適用。 |
王議員淑慧: |
全部都適用。 |
李局長泰興: |
對。 |
王議員淑慧: |
所以在這之前的通通沒有。 |
李局長泰興: |
不是,就是說假設...... |
王議員淑慧: |
這條還沒通過之前的都沒有。 |
李局長泰興: |
假設5月1日,只要今天通過5月1日實施。 |
王議員淑慧: |
實施。 |
李局長泰興: |
那你現在只要有包租代管的人,全部都...... |
王議員淑慧: |
全部適用這一條。 |
李局長泰興: |
全部都適用,對。 |
王議員淑慧: |
所以不管他是屬於行政法人裡面的...... |
李局長泰興: |
對。 |
王議員淑慧: |
包租代管還是之前的那一些包租代管。 |
李局長泰興: |
對。 |
王議員淑慧: |
通通適用。 |
李局長泰興: |
通通都適用,通通適用免稅。 |
王議員淑慧: |
那個不叫國宅吧?社會住宅,原先,就是我說的原先那一些。 |
李局長泰興: |
都適用。 |
王議員淑慧: |
一體適用就對了。 |
李局長泰興: |
對。 |
王議員淑慧: |
沒有退吧?他說有退吧? |
李局長泰興: |
沒有退,就開始適用。 |
王議員淑慧: |
就是沒有說溯及前面的。 |
李局長泰興: |
沒有溯及既往。 |
王議員淑慧: |
通通沒有。 |
李局長泰興: |
對。 |
王議員淑慧: |
好,了解。 |
主 席: |
好,來,繼續。 |
林議員金結: |
第四條。 |
主 席: |
照審查意見通過,繼續。
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第三條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其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優惠基準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興辦者,地價稅及房屋稅全免。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者,減徵應納地價稅百分之八十及房屋稅稅率減徵為百分之一點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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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前條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優惠起算日規定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分別自取得土地或建物且經核准興辦之日當年度及當月份起算。但建物係屬新建築完成者,自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次月份起算。
二、前條第二款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分別自承租民間住宅或媒合成立之租賃契約生效日當年度及當月份起算。
前條租稅優惠實施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止,並依行政院之延長年限延長之。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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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自認定之有效期間起始日當年度起至屆滿日當年度止,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前項租稅優惠實施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並依行政院之延長年限延長之。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照案通過。 |
林議員金結: |
第六條。 |
主 席: |
第六條 同一地號之土地或同一門牌之房屋,依其使用情形認定僅部分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者,應依符合規定之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減免其地價稅及房屋稅,或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來,王淑慧王議員請。 |
王議員淑慧: |
可不可以請教一下?這裡所謂的同一地號之土地或同一門牌之房屋,這是指新蓋的房子,還是現有的房子只要他符合屬於做公益出租的話,都適用? |
李局長泰興: |
現有房子也適用。 |
王議員淑慧: |
什麼? |
李局長泰興: |
現有也適用。 |
王議員淑慧: |
通通......,什麼? |
李局長泰興: |
現有,不是新蓋的。 |
王議員淑慧: |
就是現有的房屋只要是同一地號同一門牌,通通可以適用。 |
李局長泰興: |
對。 |
王議員淑慧: |
那我問一下,現在目前有那種公寓式的房子,只有一個樓梯的,結果1樓跟2樓本來是同一個屋主,後來分開賣掉了,現在不同屋主,這要怎麼認定?他的門牌號碼沒辦法。 |
李局長泰興: |
我們...... |
王議員淑慧: |
因為樓下不同意,2樓沒有門號,這個時候如果是他做的是這件事情的時候,這要怎麼申請? |
李局長泰興: |
我們原則上就是說以納稅義務人來認定,你納稅義務人這間房子是誰來繳稅的,就是誰適用。 |
王議員淑慧: |
所以跟有門牌號碼跟沒有門牌號碼的沒有關係。 |
李局長泰興: |
對,我們依我們的稅籍資料來認定。 |
王議員淑慧: |
你們做事好像我們政府是土匪一樣,如果要收錢的都很寬闊,如果要做事的,教育局都這樣不認定,你在上面做什麼工作我都不認定,這樣怎麼辦?收錢的,所以我怕說你們會有碰到這樣的狀況,是不是......,還是交給你們自己認定嗎? |
李局長泰興: |
這個部分是這樣子,因為他申請免稅的時候,是由我們那個主管機關城鄉局,他把這個認定,他認定之後,把應該減稅的資料就送給財政局,我們稅單就直接就減......,看是免稅或是減徵這樣子。 |
王議員淑慧: |
你們算是有彈性,有...... |
李局長泰興: |
不是由當事人來申請。 |
王議員淑慧: |
就是以當事人他主動申請就可以生效就對了。 |
李局長泰興: |
他跟城鄉局申請,城鄉局會把資料給我們。 |
王議員淑慧: |
所以他不管他原來有門牌號碼或他門牌號碼被撤銷? |
李局長泰興: |
對。 |
王議員淑慧: |
他的應有的權利都沒有損失? |
李局長泰興: |
對,依照原來的稅籍資料來認定。 |
王議員淑慧: |
好,謝謝。 |
林議員金結: |
繼續,第七條。 |
主 席: |
好,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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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社會住宅,或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應由本府城鄉發展局通報本府稅捐稽徵處辦理;於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亦同。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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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核准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社會住宅,或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其核准或認定經撤銷,或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分別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撤銷核准或認定者,應追繳原減免之稅款。
二、經廢止核准或認定、變更原核定目的使用或租約終止等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地價稅自次年度起按一般用地稅率全額課徵;房屋稅自次月份起恢復全額課徵。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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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照案通過。 |
林議員金結: |
來,94。 |
主 席: |
來,各位同仁94冊。
請翻開第1頁
第5次臨時會
三讀議案
第4案
案 由:為制定「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提請審議。
審查意見:名稱、第1條、第3條、第6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16條至第20條照案通過;第2條、第4條、第5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修正通過。
我們逐條討論。 |
林議員金結: |
來,宇恩。 |
主 席: |
來,鄭宇恩。 |
鄭議員宇恩: |
謝謝主席,我想請教一下動保處,不是,農業局局長,我們做這個新北市動保......,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我想請教一下,我們動保法裡面是有依規定要要求市府要做自治條例,還是說動保法有什麼規定不周全的地方,要做這個自治條例,是不是可以就這個草案先幫我們做一個總說明?以上,謝謝,請我們局長說明一下,我再重複一次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說,我們這個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他設立的立法要旨,是因為動保法有規定地方要做一個自治條例,還是說動保法有規定不周全的地方,要做一個自治條例,我想要確定一下,為什麼要做這個自治條例?因為一般來說自治條例就是涉及到人民的自由、財產、生命安全等等那些,我們要做一個自治條例,那其實動保法也是規定的相當周全了,那為什麼會有這個自治條例的這樣子的一個提案?然後我想要確認一下,我們這個原因,謝謝。 |
李玟局長: |
是,首先這個動保法,這個是確實是要補充動保法的不足,那麼特別的是有一個比較常見的現象,就是說例如說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的這個部分,那要繫繩等等,這些都在我們的動......,這次的動保法的自治條例有把他明定,另外呢?我們在這裡面也特別是因應長照這個部分,我們也把他相關的一些規劃,把他訂定出來,那同時間對於一些專業機構跟專業人員的部分,那這些都......,一些標準或者是他的資格的部分,這些是目前動保法沒有特別明定的,那我們為了保障寵物、保障消費者以及把他更有......,把這個標準跟大家的水準能夠一致化,所以在這次的動保自治條例有做了相關的一些規定。 |
鄭議員宇恩: |
我想請問一下,所以我們全臺灣有幾個縣市是自己有自己的動保法的自治條例? |
李玟局長: |
就我所知,六都裡面目前其他五都都有。 |
鄭議員宇恩: |
然後都是針對您說那些特定寵物的繁殖、買賣、寄養,還有我剛剛有看到是有關於動物藥品管理法規範不足的地方,要保護動物免於遭受劣藥的危害,所以就是這幾條。 |
李玟局長: |
大家的核心都是一樣,就是動保法裡面有一些沒有規範到,特別是剛剛所講的,像繫繩這個是對於其他大家的保......,寵物以及其他的相關人的保障,還有呢?就是特別是關於一些在資格,就是在於寵物業者跟寵物等等,還有寵物機構、寵物人員的上面,這些是其他的縣市比較沒有的,那其他縣市是就我所知是比較沒有,這是我們新北市比較特別有的。 |
鄭議員宇恩: |
好,謝謝。 |
主 席: |
名稱: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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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護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動物生命、增進動物福祉、維護公共安全及建立人與動物之和諧關係,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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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本局得將權限之一部委託經評鑑合格之民間團體或機構執行;其評鑑辦法,由本局另訂之。
審查意見:本條第二項依法制用字體例,將「訂」修正為「定」。
來,王淑慧。 |
王議員淑慧: |
我不是對字有意見,這個訂跟那個定其實各自有他字面上的一些意義,我要問的是既然我們剛剛我們的農業局局長說的那麼清楚,因為六都通通有,別都通通有動物這個動保自治條例,所以我們新北市也要有,那麼既然主管機關是我們新北市政府,但是他又把他農業局的執行機關放在裡面,我是覺得應該這個管,保護動物不是只有動保處的問題,包括我們現在對外都號稱說我們有19個寵物公園,但是事實上我們都找不到寵物公園在哪裡?那麼連寵物都沒有地方可以自主性的大小便,還要跟人爭地,還要被人家欺負,那這樣子的話,我們這個動保條例在第二條就要把你被打臉了,所以我認為不應該在主管機關裡面只有一個農業局,還只有一個這個什麼?動保防疫處,太少了吧?這個位階太低了吧?保護動物、保護寵物應該是全面性的,難道我們在做其他事情的時候,都不用去考慮到這個動物的需求性嗎?那我們憑什麼說要動物保護呢?我覺得位階太低了,就是新北市要成立一個動保委員會,對不對?不然人家在要公園的時候要叫誰?景觀處嗎?還是要叫公所?還是要叫誰?沒有,你們只有裡面,關在裡面都只會罰養寵物的人,飼主,不然就是那些醫生,還是那些什麼?寫了一大堆,我是建議把位階提高,既然要玩,玩大一點,表示我們新北市真的很疼惜所有跟我們一起生存在新北市的動物們,有人要回應我嗎? |
主 席: |
局長。 |
李玟局長: |
那個謝謝議員,這個我們看來大部分的我們的自治條例,基本上他的體例上,還是都會寫,就像中央他還是不會都只寫行政院,他會寫到有一個部會,他大概在體例上都是這樣子來做,那剛剛議員有提到是非正式重要的問題,那麼現在我們有成立幸福委員會來處理這些事情,那未來在實際上在執行的時候,這些重要事項像公園或者是這些的部分,那我們可以把他在工作內容上面再提到我們市府的工作任務小組來完成,那目前我們的公園的推動,確實是有一個任務編組,有一個府層級的任務編組,那我們可以把寵物公園這樣一個議題,例如說像這個我們就來...... |
王議員淑慧: |
那個誰?那個議長,不好意思,那個局長,我只是舉例說明而已。 |
李玟局長: |
是。 |
王議員淑慧: |
因為到最後你們貴局就是會把我們第二條修正通過後的所有的權限,你們雖然講的很好聽,將權限之一部委託經評鑑合格之民間團體或機構執行,不是之一部,你們會百分之一千,全部,通通委託,你了解我的意思嗎? |
李玟局長: |
報告議員,這個應該不會,因為這裡面有一些是涉及到裁罰的,那裁罰的認定等等,在執法的部分,還是需要由農業局跟動保處來完成。 |
王議員淑慧: |
所以你們只負責開罰單就好了。 |
李玟局長: |
不是,像那個像例如說有些......,有一些部分沒有涉及到這個......,像救援,那現在是我們自己做,以後也可以委託給一些其他的合格認證的團體來做,是希望公私合力一起來完成。 |
王議員淑慧: |
所以我們的動物保護就是在有飼主的部分,所以那一些到處趴趴走的那些流浪的,就不用保護了,那就是...... |
李玟局長: |
那也是保護範圍內,因為他們都是寵物,所以那也在保護範圍內,不管是寵物或經濟動物都在保護範圍內。 |
王議員淑慧: |
我不知道怎麼回答?本席是建議你在這一條文,我是覺得有需要有一些調整,我不是對法規有什麼問題。 |
李玟局長: |
是。 |
王議員淑慧: |
但是我覺得說如果要落實的話。 |
主 席: |
好,來,勝考,你要說,不用了,不要再說了。 |
周議員勝考: |
要審就審。 |
主 席: |
那就繼續審。 |
周議員勝考: |
不然我就稍問一下,這個有母法嗎?我是要請教有沒有母法?那個議長,我問一下好了。 |
主 席: |
好,你問一下。 |
周議員勝考: |
我是說這個有沒有母法?中央有沒有訂定? |
李玟局長: |
中央目前是有訂動保法,有。 |
周議員勝考: |
有吧?有訂動保法。 |
李玟局長: |
有。 |
周議員勝考: |
那個位階要拉高一點,就請總統府成立一個動保部,對不對?那位階更大,所以王議員說的也有道理,這位階要拉高一點。但是我認為因為各縣市剛剛都有了,也有母法了,依照母法來辦,所以你裡面不只是寵物,在外面棄養的部分,這一些流浪狗、流浪貓也是都要納入,還有流浪豬,還有那個陽明山那邊的有很多猴子,那個你都要納入,納入去管理,不是說只有寵物,因為你動保,這個保護動物,就要多元性的去保護,你有空去陽明......,那個金山那邊看看,那個猴子都跑出來,對不對?你要不要去保護?什麼?所以位階要拉高一點,這個是沒錯,國家公園裡面亂七八糟的,是不是?所以我希望這個主管機關當然新北市是農業局,因為這個主管,對不對?所以說法規會在審,對你主管機關是應該是你要全權負責,但是裡面應該有配合機關,像警察局,警察也會在你動保裡面來負責,來協勤,對不對?來協助,這個我希望是要......,我等一下審的時候,要擴大一點,猴子也要列在裡面。 |
主 席: |
什麼猴子,猴子現在太多了。 |
周議員勝考: |
對,就要列在裡面管理,這個也是動物,動物保護法裡面也有飼養寵物是猴子的。 |
主 席: |
好了,照審查意見通過,繼續,來。 |
蔡議員明堂: |
那個我現在沒有意見,因為我知道南部很多人都在抓那個綠蠵龜是不是?還是什麼?我們新北市到底有沒有這種東西? |
李玟局長: |
不是,那個他......,因為他現在分在的地方都以......,因為氣侯的關係...... |
蔡議員明堂: |
有沒有就好了? |
李玟局長: |
現在沒有。 |
蔡議員明堂: |
不要講...... |
李玟局長: |
沒有。 |
蔡議員明堂: |
新北市都沒有。 |
李玟局長: |
沒有。 |
蔡議員明堂: |
沒有人棄養? |
李玟局長: |
不是...... |
蔡議員明堂: |
因為聽說他們...... |
李玟局長: |
我們新北...... |
蔡議員明堂: |
他們繁殖的很快。 |
李玟局長: |
新北市是因為氣候的關係,新北主要市是另外一種叫做綠水龍,綠水龍。 |
主 席: |
蟮蟲仔。 |
李玟局長: |
新北市是另外一種。 |
蔡議員明堂: |
什麼蟮蟲仔?一隻那麼大隻的蟮蟲仔,你亂講。 |
李玟局長: |
對,我們新北市是綠水龍,北部地區是以綠水龍為主,是另外一種,很像的,好像是同科的,但是不一樣的物種。 |
蔡議員明堂: |
因為我聽說嘉義縣政府或臺南市政府他們抓一隻好像是幾千元,而且每一天都抓到幾十隻,很恐怖,繁殖很快,那個是不是受保護動物?我們的動保法裡面會規範到這個部分,就像我們總召講的,我們書記長講的,猴子要保護,議長又不同意見,對不對?這個大家要講清楚。 |
主 席: |
好了,你...... |
蔡議員明堂: |
沒有,那個再給我一些資料好不好? |
李玟局長: |
好,是。 |
主 席: |
沒有,那私底跟他講,繼續,來,繼續。
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本局得將權限之一部委託經評鑑合格之民間團體或機構執行;其評鑑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三、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審查意見: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條 飼養犬、貓,參加動物生命教育課程者,得予以獎勵。
前項課程及獎勵之方式、內容等事項,由本局另訂之。
審查意見:
1、本條第一項考量平等原則,並發揮教育推廣,爰將獎勵對象由飼養犬、貓修改為飼養動物。
2、本條第二項依法制用字體例,將將「訂」修正為「定」。
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第四條 飼養動物,參加動物生命教育課程者,得予以獎勵。
前項課程及獎勵之方式、內容等事項,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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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寵物有出生、取得、受讓、遺失或死亡之情形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飼主於寵物出生時起四個月內,應攜帶寵物至動保處或經指定處所辦理寵物登記及依規定植入晶片,並由登記機構核發寵物登記證明。
二、飼主於取得、受讓已登記之寵物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寵物變更登記。
三、飼主於寵物遺失時,應自遺失之日起五日內,向登記機構申報遺失;遺失寵物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由登記機構辦理寵物註銷登記。
四、飼主於寵物死亡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向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寵物飼主之住所異動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審查意見:有關寵物登記的部分,中央已依動保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授權訂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原條文亦為擷取「寵物登記管理辦法」之相關條文惟為免與上開辦法有所不符,且考量該辦法修法後本自治條例必須隨之修法,故修改為有關寵物之登記,應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辦理。
如無意見......,來,王淑慧王議員請。 |
王議員淑慧: |
本席就是因為這一條才會提出一些疑慮來,如果只是照這條跟以後的這些條文來看的話,我們這一個條例就不應該叫做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應該叫做新北市寵物保護自治條例,整個裡面都是寵物,不被寵的那怎麼辦呢?裡面通通沒有看到沒有被寵的,既然要保護動物,也要分一下,雖然有階級之分有那個不一樣,但是裡面完全看不到,所以本席為什麼會在一開始的時候就提出一些質疑?我不是對條文本身有質疑,是對整個法精神質疑,明明就是寵物保護自治條例,變成動物自治差那麼多,不管他是猴、貓還是什麼東西,被寵的才有機會在這裡面受到照顧,不被寵的就不知道如何是好,我們那個流浪人......,我們那個現在不能叫他流浪...... |
主 席: |
流浪狗。 |
王議員淑慧: |
同胞,現在要叫街友,現在是什麼名稱?反正那個名稱就要越來越好聽,對不對?人有尊嚴,我們可以尊重他,我相信這些動物也是有靈性,有尊嚴,所以這裡面從頭到尾都是講寵物。 |
主 席: |
現在就都......,那個要補充一下,周...... |
王議員淑慧: |
有人要說。 |
主 席: |
周雅玲。 |
王議員淑慧: |
好,讓人家講。 |
主 席: |
周雅玲,再來那個鍾宏仁。 |
周議員雅玲: |
謝謝主席,請教一下我們局長,所謂植入晶片的這些動物也好,寵物也好,你們如何做規範?是寵物需要植入晶片,還是有被飼養的動物都要植入晶片? |
李玟局長: |
這個報告議員,那目前的規定是寵物才需要......,寵物裡面才需要植,尤其是寵物裡面的犬隻是強制性的要植入。 |
周議員雅玲: |
所以應該講說,更明確的說法,針對植入晶片的是僅限於我們的寵物而已是不是?就是貓、犬,是不是這樣子講? |
李玟局長: |
目前的規定是只有......,目前中央的規定是只有犬。 |
周議員雅玲: |
所以我們這個單項的植入晶片就是針對貓、犬而已,就不是廣義的動保法的細項之一嗎? |
李玟局長: |
動保法裡面的寵物、經濟動物,他是因為定義上不同,就有不同的......,是分屬不同的動物,那關於可是登記晶片的這個部分,當時是考量到說因為犬隻他的傳染性以及攻擊性等等,對人類社會,就是有一些人畜共通傳染病的情況之下,像狂犬病,所以才要登記,要用晶片登記是為了防止傳染病的發生。 |
周議員雅玲: |
所以針對這個細項,就是只有針對性寵物,是不是這樣子講? |
李玟局長: |
我們今天現在通過,修正通過條文是依據這個相關的登記,核到中央的寵物登記管理辦法來做,所以是這個目的,這個中間就只限於寵物。 |
周議員雅玲: |
所以就像我們剛剛書記長所說的,所謂的流浪豬也好,還需要被保護的那一些猴子也好,就不需要植入晶片這樣子的一個作為就對了,是不是? |
李玟局長: |
對,法上現在是規定是不需要。 |
周議員雅玲: |
是完全不需要,只要...... |
李玟局長: |
但是他......,但是可以...... |
周議員雅玲: |
植入晶片是針對寵貓可以......,針對一些疾病的部分,我們可以有所條件式的去規範他們,而且可以知道他們是被誰犬養的就對了,是不是? |
李玟局長: |
因為植入晶片是對於人民權利的一個限制,是一個拘束性,所以他的立基點是要對公眾利益,所以但是我們還是鼓勵大家要植入晶片,因為植入晶片對於寵物本身,對飼主來說...... |
周議員雅玲: |
不是大家植入晶片,是應該講說我們所飼養的這些犬、貓,應該這樣子講才對。 |
李玟局長: |
對,但是...... |
周議員雅玲: |
好不好? |
李玟局長: |
是。 |
周議員雅玲: |
好,謝謝。 |
主 席: |
好,那個要說一下,不然那個,你說一下,簡單說一下,不然我們就討論中,這條。 |
鍾議員宏仁: |
謝謝,局長,因為我們現在逐條討論,反而有一些就是整個立法的研議,或是要保護的對象,事實上是很模糊,因為你說這條會漏那條,譬如說因為你剛剛有提到我們就是本自治條例,他的名詞在用的時候,其實他有分動物、寵物,這兩項當然你前面,因為我看一下前面的部分,大部分是討論那個寵物,但是後面的部分有講到動物,那又有飼主,有養的人,我是覺得說既然如果他養在家裡是他喜歡的,對他來說就是寵物,但是問題我們要登記的時候,我們沒有看到說我們是怎麼樣規範,到底什麼可以養,什麼不能養,我們會不會去規範?好比說我要養蛇,鄰居怕的要死,還是說就是很吵,這個到底有沒有規......,我們這個沒有看到規範,再來就是所謂的動物,他的後面有講到動物傷害的部分,有一些是野生的,你用補獸夾或是看到路邊有去虐待他,他不是人養的...... |
主 席: |
那個...... |
鍾議員宏仁: |
這個也沒有規範,我是說這個再說明...... |
主 席: |
鍾議員,我知道...... |
鍾議員宏仁: |
好不好?沒關係,我是說...... |
主 席: |
我看這點我們討論中。 |
鍾議員宏仁: |
下回先說明完。 |
主 席: |
我們來審這個二讀,這討論中。 |
鍾議員宏仁: |
好。 |
主 席: |
好不好? |
鍾議員宏仁: |
我同意,但是我是說下回要審的時候,把這個跟我們說明清楚一下。 |
主 席: |
我們現在三讀,那個83頁。 |
林議員金結: |
我們要先三讀。 |
主 席: |
對,現在要審三讀,這個三讀,現在要討論中。
案 由:為制定「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提請審議。
大會決議:照第二讀會議決文通過(完成三讀法定程序)。
案 由:為制定「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提請審議。
大會決議:照第二讀會議決文通過(完成三讀法定程序)。 |
林議員金結: |
現在就三讀。 |
主 席: |
繼續,來,那個。 |
林議員國春: |
李局長。 |
主 席: |
沒有,這一本93。 |
林議員國春: |
沒有,剛才......,不是要討論這個嗎? |
主 席: |
沒有,都說了。 |
林議員國春: |
不討論了? |
主 席: |
好,來。 |
林議員國春: |
再討論一下,這個……,來,李局長,2分鐘,你這個很重要,因為你都從出生領養之類的,但是沒有講到死亡,局長,這個有很多的是你要回去規劃一下,你現在寵物死亡,有些小寵物大家可能帶出去垃圾桶就丟了,但是大的寵物死亡以後,我們新北市沒有火葬場。 |
主 席: |
火葬場。 |
林議員國春: |
有火葬場嗎? |
主 席: |
有嗎?現在有那種什麼...... |
林議員國春: |
合法的。 |
李玟局長: |
合法的。 |
林議員國春: |
有哪幾家? |
李玟局長: |
目前合法的有一家。 |
林議員國春: |
就是一切要照寵物的規範,火葬場的部分,第二個這個過去有很多人寵物過世了,過世了以後就直接可能就開車出去,可能就埋在其他地方,這個可能要有一定的規範,是不是?因為你合法的火葬的,那我們新北市我們可以自治在三峽火葬場,是不是也可以做呢? |
李玟局長: |
這個是...... |
林議員國春: |
民間的,全部是......,我們有沒有公有的? |
李玟局長: |
沒有公有的。 |
林議員國春: |
沒有公有的,那全部是民間的。 |
李玟局長: |
對。 |
林議員國春: |
民間的火葬場放在哪裡? |
李玟局長: |
應該是好像...... |
林議員國春: |
林口、淡水。 |
李玟局長: |
好像是淡水。 |
林議員金結: |
三芝。 |
林議員國春: |
是不是這要規範?因為火葬的東西,這個東西,寵物的東西,火葬的要規範好不好?這我的意見,好不好? |
李玟局長: |
好,了解。 |
林議員國春: |
好,謝謝你。 |
主 席: |
來,那個馬見。 |
馬見Lahuy.Ipin議員: |
謝謝局長,局長,我想請問原住民去打獵的獵犬是動物還是寵物?原住民去打獵的動物是寵物還是動物? |
李玟局長: |
是被打獵的還是陪伴打獵的? |
馬見Lahuy.Ipin議員: |
被打獵的還要放晶片嗎?當然是我的獵犬,被......,那個山羌跟山豬還算寵物嗎?那個就不被寵的,我說我是獵人,我有很多獵犬,平常陪我去打獵,這些獵犬是寵物還是動物? |
李玟局長: |
他們都是動物,但是是劃歸為寵物,動物裡面的寵物。 |
馬見Lahuy.Ipin議員: |
所以他到底是不是寵物?在......,適用你的寵物要點,所以他必須要完成寵物的登記,那我又有問題,原住民去打獵,我們到傳統獵場去打獵,他符不符合你所訂定的公共場所? |
李玟局長: |
通常應該是...... |
馬見Lahuy.Ipin議員: |
如果他符合公共場所,你又規定他要用鏈繩,又規定要箱籠,他是去打獵還是被打獵?你讓那個獵犬拿那個狗繩讓他去打獵,那個山豬的獠牙直接把他捅死了,他打什麼獵? |
李玟局長: |
對,這個議員你講...... |
馬見Lahuy.Ipin議員: |
所以您所訂定的動保法自治條例,我想美中不足的是針對原住民族所使用的這個工具犬,也就是獵犬,完全跟這一套草案是不適用的,是不是能夠請農業局再審慎的去思考這件事情?因為烏來還有很多都會區的原住民族人都有在養狗去打獵,常常都被動保法去框架他,可不可以請局長去了解一下,原住民打獵的行為? |
李玟局長: |
是,報告議員...... |
馬見Lahuy.Ipin議員: |
你看像你第七條,如果你要我原住民帶鏈繩去打獵,那不用打了,但是你又說他是寵物,那我們原住民狩獵的文化就死在這一套草案裡了。 |
李玟局長: |
報告議員,他有除外條款,有些地區是除外的。 |
馬見Lahuy.Ipin議員: |
局長,思考一下,因為會議時間差不多,麻煩研議一下。 |
主 席: |
好了,討論中,休息,散會。 |
李玟局長: |
謝謝。 |
散 會: |
17時3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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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蔣 根 煌 |